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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盗窃,反被女主人捆绑发生关系,事后哭诉:她实在太猛了

2022-04-06| 发布者: 玛雅传媒|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我不是猥亵,我是正当防卫!”一男子深夜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女主人见对方长相英俊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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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猥亵,我是正当防卫!”一男子深夜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女主人见对方长相英俊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竟然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如何评价此案?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件,女子黄某在生日当天邀请自己的好友来到酒店为自己庆生,生日宴一直持续到深夜十二点才结束。

在送完亲朋好友后,黄某便回了家,就当她准备掏出钥匙打开房门时,突然发现房门是开着的,俗话说酒壮怂人胆,黄某此时借着酒劲来到客厅便打开了灯。

她发现一名身材瘦弱的男子正在房间里翻找着东西,于是黄某便找来绳子,由于对方瘦弱的缘故,黄某三下五除二就给对方控制住了,随后准备拨打报警电话。

然而,黄某见对方长相俊秀,便又放弃了报警的想法,她想与对方做个交易,要求该男子与其发生关系,她便不再追究其责任,谁知对方一口回绝。

黄某见劝说不行,便来硬的,强行与该男子发生了关系,完事后便将其放走。男子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便拨打了报警电话,两人最后双双被抓。

黄某在到案后,一直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据她的观点认为,小偷跑自己家偷东西,自己用此种方法进行反击,合情合理,更何况对对方也没有造成其他伤害,自己的防卫行为也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听到此种说法,实在令人无语,不禁让人们怀疑正当防卫还能这样用吗?那么事实上又是如何呢?

所谓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本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适当的防卫行为。

本案中,确实黄某具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该男子进入黄某家中盗窃,此种盗窃行为就属于不法侵害,黄某当然可以就此进行防卫。但本案中,显然黄某已经将对方制服,此时其正确的做法应是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公力救济。

黄某最终没有这样做,反而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从其主观意图上来看,其主观上也并非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而实施该行为。而且就算黄某主观上真的是为了防卫,但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犯罪行为。基于此,黄某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的行为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此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那么对其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黄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行为强奸的对象仅指妇女,而本案中的被害人为男子,不属于强奸罪的犯罪对方,故黄某不构成此罪。

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的犯罪。显然黄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故成立此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黄某将要面临着五年以下的刑罚惩罚。

而对于该男子来说,虽然是受害者,但由于其入室盗窃的行为,他也免不了刑法惩罚。其行为成立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总而言之,对于该男子来说,其最终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其本人的牺牲也不可谓不大,估计其都有心理阴影了,相信他会通过这次惨痛的经历吸取教训的。

而对于黄某来说,其本来可以全身而退,但最后被自己的欲望和无知所左右,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得不偿失!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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