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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局通报医保领域第二批个人违规典型案例

2021-12-30| 发布者: 玛雅传媒|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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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医保局通报医保领域第二批个人违规典型案例

12月27日,北京市医保局通报了第二批医保领域个人违规典型案例。市医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社保卡为个人就医凭证,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牟取私利留存、冒用、盗刷社保卡,套取医保基金。

案例一:社保卡遗失被盗刷案

举报人通过拨打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举报受理电话,举报本人社保卡遗忘在医院自助缴费机上,当天下午被他人盗刷,举报人同时报警。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接到举报后,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1号)规定,由属地区医保部门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查询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派出所核实等方式,查实袁某持举报人丢失的社保卡就诊并代开药,套取医保基金5875.75元。

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追回袁某骗取的医保基金5875.75元,并奖励举报人588元。

案例二:使用本人社保卡为他人开药案

医保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仲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多家医疗机构多次就诊,重复开取大量治疗慢性病的药品,超量天数46天至296天不等。在对仲谋的约谈中,仲某承认将超量开取的药品给老家的亲戚服用。

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追回参保人仲某个人违规费用8156.83元。

案例三:转卖药品骗取医保基金案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接到反映孙某某多次使用本人和他人社保卡购买并出售药品的案件线索后,立即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参保人孙某某多次使用其丈夫张某某的社保卡,于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多次使用本人社保卡在某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将药品出售。经询问,孙某某承认违法事实。经核算,查实孙某某累计骗取医保基金604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对当事人孙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60435元,处骗取金额二倍1208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181305元。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某作出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责任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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